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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周*、周**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伤害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14)泌刑初字第*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4-05
  •  
  • 【案例概要】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4)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xx、周x、周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xx及其辩护人王**、周x及其辩护人禹**、周xx及其辩护人史**、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因被害人周xx讲要与其堂弟被告人周xx断绝关系,2014年1月27日周xx的弟弟周xx将此事告诉周xx。当晚周xx在电话中与周xx发生互骂后,周xx持一把自制的四棱钢钎到周xx家,在周xx家大门口周xx与周xx及其儿子周x发生打斗,在厮打中周xx持四棱钢钎将周xx肝脏刺伤,周xx、周x持铲子打伤周xx头部及面部。随后,周xx的弟弟周xx赶到现场,持椅子将周xx门牙打掉两颗。经法医鉴定,周xx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周xx头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面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口腔损伤构成轻伤二...(本文书还有123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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