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钟**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东凤镇建设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中山市东凤镇西罟步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东民一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0年3月30日,周*安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书上显示承包经营土地1.07亩,发包方由村委会及壳冲村民小组盖章,承包期限2000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上述承包经营的土地位于中山市××××19小组,即现中山市××××第十九经济合作社。2001年8月16日,村委会与壳冲村民小组第**生产队签订协议,使用该小组土地120亩作建设公路及工商业用途,用作建设25米公路的土地每亩12000元,用作工商业用途的土地每亩30000元。该协议由村委会盖章,壳冲村民小组第**生产队村民各户代表共57人签名。钟**对该协议真实性不予确认,该协议上有周*安的签名。
2004年11月2日,周*安与被告村委会签订西罟村建设公路耕地补偿协议,对村内建设公路的鱼塘、基地协商一致,...(本文书还有44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