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朱**,被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4月12日签订位于×××××路×××号底商租赁合同,双方约定房租为年租金47000元,被告于2013年4月12日向原告一次性支付房租23000元及押金4000元,共计27000元。双方约定,于2013年7月12日前将剩余租金24000元一次性交付原告。2013年7月12日,原告及其子到被告处收取房租时,被告以该房屋主体外部临时搭建的临建房雨檐向临建房台阶滴水为由,拒绝交纳房租并辱骂原告夫妻。原告在其提出要求后立即将雨檐部分请施工公司做了改造,施工期间遭到被告不提供电源等阻挠。2013年7月12日至今,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其按照合同履行交纳房租,均被对方拒绝并多次言语威胁,声...(本文书还有12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