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韩*因与被上诉人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6)皖06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韩*,被上诉人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根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上诉称:韩*因被李**殴打致全身多处受伤,后入住朔里矿医院治疗,至今未得到李**的道歉或者赔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派出所处理的结果是对李**治安处罚500元,对韩*治安处罚200元,一审法院应该按照罚金比例来确定双方的责任比例,平均承担责任的判决结果不正确。韩*只是骂人,并没有殴打李**,李**是××,在一审提起的反诉没有事实依据,而且他的医药费票据已经报销。请求二审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由李**承担。
李**答辩称:双方当事人系同事关系,案件起因是韩*因工作违纪被处理而对李**不满,韩*辱骂并...(本文书还有29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