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7日16时50分,被告人刘*驾驶河南华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豫a******号长城小型轿车沿花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英才街南约50米处时,与被害人肖*某所骑艾利特牌自行车相撞,致使肖*某受伤,后于2009年11月3日因抢救无效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被告人刘*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肖*某负次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刘*家属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25000元人民币,被告河南华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10000元人民币。豫a******长城小型轿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参加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被告人家属支付医疗费48968.3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城、袁**、邵**、肖*、王**、肖**、王*将的证言,被害人尸体检验报告,豫a******长城小轿车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单、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抓获证明、赔偿款收到条及协议书、医疗费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本文书还有8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