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支行与被告天津市皇泰新型机电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泰公司)、苗**、李**、天津市荣泰新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泰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丁**,被告皇泰公司、苗**、李**、荣泰公司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皇泰公司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0元以及截止到2017年3月20日的利息647,059.73元、复利14,617.63元,以上合计10,661,677.36元;2.被告皇泰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罚息、复利至实际给付之日;3.被告苗**、李**对前述两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荣泰公司对前述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赔偿责任;5.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其它实现债权的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29日,原告与皇泰公司签...(本文书还有32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