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麦*与被告西藏旅游总公司九分社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西藏旅游总公司九分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费6776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4年至2016年底,原告与被告达成运输协议,在被告的指派下进行游客运输事项,被告欠原告部分运输费没有支付,2015年10月21日,被告杜**原告书写欠条一张,所欠金额为11000元。2016年7月,被告再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表明欠款数额及欠款时间,被告承认所欠款项但拒不支付。
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旅游汽车客运包车协议》、《行车路单》、《旅游汽车客运代订协议》原件各3...(本文书还有11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