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与被告西藏旅游总公司九分社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费283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4年至2016年8月,原告与被告达成运输协议,原告在被告的指派下进行游客运输事项,被告欠原告部分运费未支付,且被告的负责人杜**原告书写《欠条》一张,所欠金额为11300元,之前所欠17000元没有清单,但从其他证据里面可以反映出来。被告给原告的欠条表明欠款数额及欠款时间,被告承认所欠款项,但无理拒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旅游汽车客运代订协议书》原件13份,证明2015年5月19日至2015年10月11日期间被告欠原告预支油费17000元及原、被告之间的运输...(本文书还有8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