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诉被告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6万元及利息;2、本案的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原系朋友关系,2014年12月份,被告将原告在新郑*赵*寨煤矿所订的原煤予以销售,2015年4月2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证明借原告现金130万元,并约定2016年12月1日前偿还完毕,如果不能偿还,自愿承担自2014年12月1日至还款完毕的利息;后被告偿还借款24万元,下余欠款至今未付酿成诉讼。同时原告向法庭提交了被告出具的借条一份:“借条本人闫**借苏**现金壹佰叁拾万元(1300000.00)保证在2015年9月1日还欠款陆拾五万元整,余款在2016年1月1日...(本文书还有11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