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份,被告人叶**妻子凌某某因病在青海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因治疗问题产生纠纷。2013年9月2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叶某与其亲属到青海省人民医院与院方协商解决其妻子住院的医患纠纷问题,期间被告人叶某与医院保卫科人员发生冲突,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叶某将医院保卫科工作人员张某鼻梁骨打伤。
2013年10月10日,经青海正信司法鉴定,并出具了青正信司鉴所(2013)临检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张某系鼻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书证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说明证实2013年9月24日上午,被告人及家属在青海省人民医院解决医患纠纷过程中,被告人将该医院保卫科人员张某鼻梁骨打伤及同年12月18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的事实。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实其在工作时被叶某致伤的事实。证人熊某某、潘*、常**、马**、伍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叶某与其亲属在解决患纠纷问题过程中与医院保卫科人员发生冲突,叶某将张某鼻梁骨...(本文书还有9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