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上诉人即原审被告工商登记的注册地址位于深圳市宝安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本文书还有27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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