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男,1974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广东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金旺得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袁*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金旺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金旺公司无须向袁*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207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袁*承担。
原审判决:一、确认金旺公司与袁*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8月8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金旺公司应于...(本文书还有5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