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李**与被告(反诉原告)广西桂林兴和养殖有限公司(下称兴和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兴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押金12万元;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96000元,扣除原告处理种鸭的收入74311元,被告尚**原告支付违约金21689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种鸭联营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供应种鸭种苗、疫苗、兽药、和**,原告负责饲养并在种鸭产蛋后将种蛋以保底价1.6元一枚交给被告;合作期限自2016年4月13日至2017年9月13日,如被告违约的,需按照原告进栏种鸭数量40元∕羽的标准赔偿原告。合同签订后,被告如约供应了2400羽种鸭给原告饲养,但是合同履行到2017年2月中旬,被告突然以资金困难为由停止供应饲料,要求原告自行解决饲料问题,直到3月初恢复饲料供应。但随后又以原告藏蛋为由于2017年3月9日终止双方签订的《种鸭联营合同》,并再次停止饲料供应。之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履行合同,继续供应饲料,被告均拒绝,迫于无奈,原告只得于2017年4月30日将所饲养的种鸭作价74311元出售给他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基于以上事实,原告认为,被告停止供应饲料和终止合同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双方的约定,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被告兴和公司辩称:...(本文书还有60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