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凤阳县大庙镇中心卫生院(以下简称大庙卫生院)与被告赵**劳*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庙卫生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被告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庙卫生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大庙卫生院与胡某之间不存在劳*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由赵**负担。事实和理由:赵**系胡某之妻。胡某于2016年8月29日17时许因交通事故抢救无效死亡。胡某生前一直系凤阳县××××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在该卫生室行医执业直到交通事故发生后其死亡时至。2016年11月12日,赵**向凤阳县劳*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大庙卫生院与胡某之间存在劳*关系。经该院仲裁,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6)凤劳人仲裁字第9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大庙卫生院与胡某之间存在劳*关系。大庙卫生院于2016年12月07日收到上述裁决书。大庙卫生院认为,该裁决故意隐瞒案件事实、曲解法律规定,大庙卫生院与胡某生前所在工作单位大庙镇山南村卫生室均系具有完全用工主体资格的独立法人机构,胡某在该卫生室从事全日制乡村医生执业工作,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其不可能同时具有在大庙卫生院从事全日制劳*的主体资格;该卫生室具有自己独立的公章、财务章以及各项规章制度,胡某遵守的是该卫生室的规章制度而不是大庙卫生院的规章制度;胡某也没有从事大庙卫生院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其不定期收取的是由财政支付而由大庙卫生院...(本文书还有59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