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诉被告周**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周**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64,927.76元及截止2016年12月19日的利息102,996.76元及滞纳金、罚息为81,127.28元,合计人民币549,051.8元;二、判令被告周**承担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具体按合同约定计算;三、判令被告周**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5,000元;四、诉讼费用由被告周**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周**于2012年12月10日向原告申请额度为...(本文书还有17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