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诉被告金*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金*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773.94元及截止2017年1月23日的利息36,600.76元及滞纳金、罚息为26,848.04元,合计人民币214,222.74元;二、判令被告金*承担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具体按合同约定计算;三、判令被告金*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3,000元;四、诉讼费用由被告金*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金*于2014年7月3日向原告申请额度为10万元的“...(本文书还有17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