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诉被告潘**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潘**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70,569.76元及截止2017年1月23日的利息48,478.67元及滞纳金、罚息为50,442.39元,合计人民币269,490.82元;二、判令被告潘**承担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具体按合同约定计算;三、判令被告潘**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3,000元;四、诉讼费用由被告潘**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潘**于2013年1月25日向原告申请额度为10...(本文书还有17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