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与被告魏**、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魏**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4,939元及截止2016年12月13日的利息2,139.86元及罚息、滞纳金为22,482.2元,合计人民币82,560.06元;2.判令被告魏**承担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曰止的利息及罚息,具体按合同约定计算;3.判令被告魏**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3000元;4.判令被告熊**对上述第一、二、三项诉请承担共同还款责任;5.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1.普通卡透被告魏**2013年11月5日向原告申请办理额度为3万元的“中银长城环球通信用卡”并经原告审核通过发放授信额度为3万元的“中...(本文书还有29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