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莫**、莫**因与被上诉人符**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2016)桂08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莫**、莫**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莫**、莫**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符**向莫**、莫**支付转让款6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16000元。事实和理由:(一)本案争议双方签订的合同虽名为《房地产项目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但从合同内容看,双方是约定将桂平市大洋新城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洋房地产公司)一并进行转让,现在该公司的股东以及法定代表人实际也已经变更为符**。因此,本案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实际为股权转让及项目转让合同关系,本案案由应确定为股权转让及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法院只认定莫**、莫**将桂平市大洋新城镇综合农贸市场项目(以下简称农贸市场项目)转让给符**,而不认定莫**、莫**将大洋房地产公司一并转让给符**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二)本案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内容合法、形式合法、转让和受让主体符合法律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一审法院认定该转让协议无效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协...(本文书还有52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