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韦**诉被告柳*县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房开)、被告柳*县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鹿寨分公司(柳*房开鹿寨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莫亚嫦独任审判,后经被告柳*房开申请依法追加被告莫**参加诉讼,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提出对房屋致害原因进行鉴定及对修复费用进行评估,本院通过柳*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本案进行鉴定、评估,在鉴定评估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修复费用的评估,鉴定完成后,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退卷处理。2016年5月17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费发票。本案于2016年3月31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柳*房开、柳*房开鹿寨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莫**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韦**诉称,2010年2月26日,原告与被告(指柳*房开及柳*房开鹿寨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原告。2011年5月,被告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原告在接收房屋之后,尚未装修,就发现大厅天面墙上有1米5左右的裂缝漏水。后**原告上层的**房的房主于2014年7月整改过卫生间和水管后,曾有一段时间不漏水,但不久又出现漏水,而且近段时间漏水严重,整个房屋都有水珠滴漏,家俱亦受到损害,严重影...(本文书还有49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