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覃亚坚诉被告卢*、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正源独任审判,书记员韦利思担任记录,于2017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覃亚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黄**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覃亚坚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7年3月22日被告卢**原告借款现金36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7年4月22日止,不按时归还借款起诉到法院的被告全部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并按每月2%支付利息给原告。借款期限到后,被告拒绝归还借款。为此,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36000元给原告;2、判令二被告支付利息2880元(2017年3月22日至2017年7月22日)余下利息以36000为本金,按月利息2%计息至被告还清借款止;3、二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给原告;4、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覃亚坚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告卢*于2017年3月22日写的《借据》,用以证明2017年3月22日原告借款给被...(本文书还有9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