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冯**、岳阳联大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安佑康牧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2017)湘12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朱**,被上诉人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被告岳阳联大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与田**、深圳安佑康牧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均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原告王**系生猪养殖户,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5年7月22日期间,原告王**到被告冯**处先后八次购进47.36吨“有财牌”强化小猪配合饲料312s用于喂猪,并向被告冯**出具欠饲料款123825元的欠条1份。2015年7月20日,原告以饲料质量有问题为由向洪江市畜牧水产局反映:从2015年2月份以来,江市镇岳溪村毛家冲养殖场饲喂“深圳安佑康牧科技有限公司有财牌”饲料,近期猪场陆续发生仔猪精神萎靡,腹泻等症状,母猪发生流产、死胎,并要求对该批...(本文书还有31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