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原告郭**、原告郭**、原告郭**诉被告王**、被告袁**、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原告郭**、原告郭**、原告郭**的委托代理人郭**,被告王**,被告袁**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原告郭**、原告郭**、原告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487734.6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之父(郭俊国现已死亡),2016年12月15日21时1分许,在省道1...(本文书还有25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