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被告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计人民币128036.5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28日18时30分许,被告李**驾驶赣f×××××号小车由抚州往罗*方向行驶,行至唱凯镇西坊付家村路段时,撞倒路...(本文书还有34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