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大兴住建委于2014年12月30日向原告大兴土储中心颁发京建大拆许字(2014)第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项目名称为旧宫镇集贤地区旧村改造1号地a地块。拆迁范围:东至吉庆路、西至蒲黄榆路、南至东营房路、北至***小区,期限为2014年12月30日至2015年12月29日。拆迁期限后延期至2016年6月28日。第三人杨**在拆迁范围内有私有宅院一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吉庆庄村旧宫西路八条10号,合法宅基地面积248.64平方米,合法建筑面积248.64平方米,在册人口1人。因未能与第三人杨**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原告大兴土储中心于2016年3月16日向被告大兴住建委申请裁决。被告大兴住建委于当日向第三人送达《房屋拆迁纠纷调解谈话答辩通知书》及《裁决申请书》,通知其于2016年3月21日参加调解谈话,第三人杨**之女张金会到场,但未提交委托手续。2016年3月29日,被告大兴住建委向第三人杨**送达《房屋拆迁纠纷裁决通知书》,通知其于2016年4月12日参...(本文书还有8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