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闫**、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闫**、赵**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460000元,承担自2016年7月1日始至2017年6月1日止(11个月),按2分计算,则增加利息请求101200元,之后还款利息从2017年6月2日起至还款之日,按照月2分利率承担利息;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1月30日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二被告向原告借款460000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到2016年6月30日,如到期未还按照月息5分计算。被告自愿以本旗满都拉图镇巴彦塔拉街温馨家园**#-104、204(面积216㎡)街面房及车牌号为×××宝马×5作为抵押物,如到期未还,出借方有权收回此两项抵押物冲抵此...(本文书还有8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