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刘**、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紫金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法定代理人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被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紫金财产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80805.31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21日被告刘**持c1证驾驶豫g×××××小型普通客车在辉县市××城大道亿源龙城门口与原告骑行的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辉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刘**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查,被告刘**在第二被告处投有交强险一份。事故发生后原告住院治疗,被告拒不赔偿,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刘**辩称,对该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不持异议,但对该认定书认定的责任划分及原告的证明目的提出异议,该认定书第二栏已经认定了张**骑二轮电动车,第二栏最后显示“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有绿化带隔离”,第三栏张**骑二轮电动车沿共城大道机动车道行驶时发生相撞,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不得进入机动车道,所以该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原告未遵守交通规则所造成的交通...(本文书还有58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