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覃某因与被上诉人陆*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宜州市人民法院(2016)桂12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覃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被上诉人陆*及其他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经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覃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认为,由于上诉人不能提供所提交的《声明》的原件,因而对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已经声明放弃涉案房屋30%份额的辩解不予采信。该观点有违法律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书证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进一步规定,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的情形之一;该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本文书还有23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