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与被告张**、被告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信阳分公司)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潘*污国强、被告张**、被告简**、被告人民财保信阳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诉称,2012年12月18日,被告张**驾驶豫s******号车辆,行驶在浉河区平西环形岛处与相对方向行驶的潘*发生相撞,致使原告潘*受伤和驾驶的电动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到信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急性颅脑损伤,肋骨骨折,第一、二尾椎脱位,经明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此次事故经公安交警浉河勤务大队认定,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豫s******号车辆在人民财保信阳分公司购买了保险,该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被告...(本文书还有27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