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诉被告段**、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被告段**、高**及其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段**、高**连带偿还原告借款31万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原告石**与被告段**均系汤阴县大南街居*,被告段**与高**系夫妻关系。被告段**以生意资金周*为由分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计31万元,口头约定月息2分,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能偿还。因被告段**借原告款均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高**作为段**的配偶应对上述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被告段**辩称:段**从未做过生意,原告主张的三笔借款是赌债,三张欠条是原告逼迫被告一次形成,其目的是将赌债分解开,更让人相信借贷的合理性。原告在家...(本文书还有20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