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与被告东乡县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东乡县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袁**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到期房屋租金14000元,并按合同约定以每日1‰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违约金5096元,直至房屋租金付清止;2、本案诉讼费用判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06年以来,被告每年都与原告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租用原告办公大楼**层面积120平方米房屋用于办公。2015年10月30日,被告再次与原告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被告的租...(本文书还有26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