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易**、刘**、付**、付**与被告刘**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付**及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被告刘**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房产归原告所有。2、依法判令被告依法为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付**法定继承人,付**于2014年11月3日死亡。1996年9月19日付**与被告签订一份《出售房屋契约》,由被告将位于县政府宿舍优惠购买的麻石楼**楼一套**室两厅一厨一卫生间,总计建筑面积118平方米的房屋卖给付**。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款为42000元,自签字日起房屋所有权归付**,公证人为邱先文。《出售房屋契约》签订后,付**于同日支付了约定购房款42000元,被告交付了房产及产权证,其后原告装修,并搬进居住至今。后付...(本文书还有20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