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章**系被害人章某1的继父。2014年10月15日晚上,因章某1伙同他人偷拿邻居许某1家的钱物,章**令章某1罚跪在地,并对章某1拳打脚踢。章某1承认偷钱,但拒不认错,章**遂叫章某1脱掉衣服,仅穿内裤,用绳子捆住章某1的双手,吊在家中吊扇的吊环上,又叫章某1的哥章某2抱来苞谷杆放在章某1脚下,点燃苞谷杆焚烧章某1。在章某1哭喊、挣扎中,章某2踩灭柴火,章**也松开绳子将章某1放下来。后章**认为尿液可以清热、消毒,便将尿液倒在盆里,让章某1盘腿浸泡在盆中,并加以看守。次日5时许,章**上楼睡觉后,章某1的母亲郭*下楼看见章某1躺在地上,便同章某2一起将章某1抱到卧室床上。10时许,章某1死亡。经法医鉴定,章某1的死因符合烧伤致死。2014年10月17日,民警在章**家中将其挡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本文书还有34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