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与被告颜**、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颜**、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351600元;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颜**向原告卢**共借款1351600元,并于2016年1月15日出具了借条两份,约定还款期限到后,经原告卢**多次催收,至今被告颜**、周**没有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经查,被告颜**与被告周**在借款期间为夫妻关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颜**、周**辩称,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原告诉称的被告向其借款1351600元本金有出入,借款本金实际只有60万元,借条上载明的金额是后面把利...(本文书还有11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