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与被告广西大裕市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裕市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后,依原告宁**的申请追加广西天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诺物业”)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的委托代理人沈*、杨*,被告大裕市场及第三人天诺物业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12月29日签订的《商*租赁合同》无效;2、被告返还原告141500元及赔偿损失(以141500元为基数,从原告付款之日计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12月29日签订《长兴海鲜农贸市场商*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其中合同约定的基本内容为:原告承租的商*为运营的位于广西南宁兴宁区盟(国*)汽配批发交易中心所属的”长兴海鲜农贸市场”项目的商*,该商*结构为框架,商*位于本项目负**层b6-15号商*,该商*面积为5.66平方米(含公摊),合同价款为141500元。租赁经营方式为:租期13年,前3年原告返租给被告指定公司承包管...(本文书还有46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