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张**与被告上海兴火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20日、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包**、被告兴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到庭参加诉讼。后因案件审理需要,本案于2017年6月1日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于同年9月12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包**、被告兴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76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两原告系上海海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擎公司)的股东。2016年6月,经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海擎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并由两原告作为清算责任人对海擎公司成立期间未清结的债权债务负责。被告与海擎公司自2007年开始发生业务往来,双方存在买卖汽车配件合同关系,即由海擎公司作为被告的供应商,向被告出卖各类汽车配件。2007年至2010年,业务金额为1,435,448.90元,被告或被告通过案外人也某某向海擎公司或海擎公司指定的收款人支付货款。2016年2月4日,海擎公司法定代表人之配偶张某某与被告法定代表人之胞弟王*某对账,确认被告尚欠海擎公司763,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涉诉。
诉讼中,原告变更第...(本文书还有55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