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郭某1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其委托代理人杜**,被告郭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郭某1返还原告黄*婚约彩礼款3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期间,原告黄*申请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郭某1返还婚约彩礼款10万元、建房款20万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媒人介绍,于××××年××月××日按照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由于同居前相识时间较短,没有感情基础,同居后被告郭某1经常回娘家居住不归,双方已分居生活,已无法共同生活。但被告郭某1拒不返还原告黄*婚约彩礼及建房款,已导致原告黄*家庭贫困,故提起诉讼。
被告郭某1辩称,1、双方认识后,我共收到婚约彩礼款58600元,...(本文书还有27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