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天津龙创恒盛实业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天津龙创恒盛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李**,上诉人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龙创恒盛实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给付天津龙创恒盛实业有限公司逾期竣工违约金2171356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延期竣工违约金计算至2014年4月15日错误,因该公司施工队伍素质差,至2014年4月15日时只有少部分人在现场做一些整改收尾工作,天津龙创恒盛实业有限公司只能介入后续工程,涉诉工程于2014年8月19日方才完工,应以该时间节点计算工程逾期期间。
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辩称:天津龙创恒盛实业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内容付款,违约在先,我公司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涉诉...(本文书还有48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