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林**、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联勤部天津离职干部休养所(以下简称干休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2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定一审法院审理。事实及理由: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诉争房屋系2001年经依法登记在杨*生名下的与原配齐振民共有的私有房屋。2005年9月15日杨*生因纠葛跳楼自杀,同年11月林**故意隐瞒事实,将诉争房屋变更登记为己有,侵害了上诉人的继承权,一审庭审中发现,林**将该诉争房屋无偿交予干休所,一审法院以单位分房引发纠纷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是规避事实和法律,显示公正且于法无据。恳请撤销一审裁定,依法裁判。
林**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维持...(本文书还有8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