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文**、吕**与被告苏**、广西玉林田丰房地产有限公司、广西北海业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以及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广西玉林田丰房地产有限公司、广西北海业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文**、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16万元,并支付利息给原告,利息以116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文**、吕**系夫妻关系,文**与被告苏**系朋友关系。2012年5月14日起至2014年12月17日止,苏**、广西玉林田丰房地产有限公司共向原告借款116万元周*,约定了还款时间和利息。但被告...(本文书还有35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