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毛*因与被上诉人桂林桂海富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达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2017)桂03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富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毛*上诉请求:一、请求判令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区人民法院(2017)桂0312民初****号民事判决;二、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工资12600元(工资从2016年5月至2016年11月,共7个月,按1800元/月计算);三、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延时加班工资620元;四、请求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差额19800元(自2016年1月3日至2016年12月2日,共11个月,按1800元/月标准计算);五、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经济赔偿金人民币3600元;六、请求判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以上第二至第五项诉讼请求金额共计36620元。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考勤表》属于被上诉人掌握管理的,应由被上诉人承担举证责任。上诉人诉请的加班工资为延时加班工资,是在出勤日以内的延时加班,被上诉人提供的考勤表不是原始记录,存在严重后期加工痕迹,不能证明其内容的真实性,在上诉人考勤一栏的记录是采用与其他员工不同的记录方式,没有记载上下班时间,只是用打勾的方式把上诉人正常上班和加班时间混同在一起,该考勤表不能证明上诉人没有加班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一审在无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已知晓《...(本文书还有64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