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毕**诉被告武*、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蔡**、被告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根军、被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两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王*返还位于杜集区矿山集镇××号房屋;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武*自1994年2月8日结婚,2015年3月19日登记,2012年10月8日原告从孙*君处购买房屋一套,位于杜集区矿山集镇××号。2015年12月1日,原告毕**起诉与被告武*离婚,当月30日,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调解结案,调解书第三项“原告毕**购买的位于淮北市××区矿山集镇××号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毕**”。之后原告去外地打工。2017年8月16日,原告回到淮北市矿山集镇,发现房子有陌生人居住,经了解,是被告武*将房子卖给了被告王*。原告报警,...(本文书还有31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