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为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6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此处暂算至2016年10月31日止为90元),以上共计6090元。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胡晓红独任审判,于2017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唐**的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本文书还有45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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