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滨海农商行与被告宇盛公司、高**、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滨海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宇盛公司、高**、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滨海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宇盛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20000000元及截止到2016年5月20日止所欠的罚息280329.08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至实际还款日止的罚息;2.如被告宇盛公司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有权就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高**、范**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宇盛公司于2014年5月22日签订《基本额度授信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宇盛公司的授信额度为人民币20000000元,有效期自2014年5月22日至2015年5月21日。合同签订当日,被告宇盛公司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其名下自有...(本文书还有40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