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1诉被告仕某、吕*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1及委托代理人李**、钟**,被告仕某、吕*及委托代理人杜**、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礼款62000元和三金(金项链、金戒指、金*)价值10400元及衣物;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朱*1与被告仕某经人介绍,于2014年8月20日订立婚约,经媒人朱*2等人交给被告吕****礼款21000元及衣物。2014年农历腊月22日,经媒人秦*等人交给被告吕****礼款10万元。2014年农历腊月26日,原告朱*1与被告仕某举行结婚仪式时,经媒人张某等人交给被告***礼款33000元、见面礼1000元及三金(金项链价值5000元、金戒指价值1700元、金*子价值3700元)。原、被告同居生活后,因被告仕某经常赌博,导致双方感情不和,即分居生活。故起诉,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仕某、吕*辩称...(本文书还有32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