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黎**与被告黄**、巫**、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巫**、黄**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分别于2016年3月20日、2016年10月20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二、判令三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179500元,并支付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9日利息11847元(利息应计算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三、判令三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9日利息6600元(利息应计算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四、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黎**与被告黄**是朋友关系,被告因经营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2016年3月20日被告黄**向原告...(本文书还有28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