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王*、周**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王*生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如下:1、2002年分户时的两间房屋不在离婚协议约定分割的范围之内。上诉人在大儿子分户出去时,仍然与小儿子王*为一户,当时共有四间房屋,大儿子两间,另外两间由上诉人与王*共同居住使用。2、《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时间在《离婚协议》之后,故《离婚协议》对上诉人的财产权的损害在2010年8月27日即存在。3、上诉人与王*从来未进行过分家析产,一审法院推定上诉人与王*进行了分家析产,没有事实依据。4、一审法院对王*与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哪些共有财产没有进行核查。5、一审法院主动调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有失公正,拆迁补偿协议与本案无关联性。
被上诉人王*辩称:涉案的两间房屋是上诉人和王...(本文书还有42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