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刘*诉被告陈**、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被告王**、被告陈**和王**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二被告立即给付借款本金38万元及利息,计算至给付之日止。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在2014年期间,被告陈**先后通过第三人张**原告张**、刘*借款38万元整,并在2016年5月14日,与二原告签订了还款协议书,约定在2016年5月30日前还清,并且按照年利率24%计算,如到期未偿还上述欠款,按照年利率24%支付违约金。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并未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维护...(本文书还有17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