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鸿鼎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鼎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天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付*,被上诉人鸿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鼎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二、驳回鸿鼎公司的诉讼请求;三、一、二审诉讼费由鸿鼎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一、一审法院认为《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核电设备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事项的批复》批准期限届满后”批文失效,现已不具备股权过户条件”,系错误认定。1、涉案股权转让已经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西经发(2014)540号批复,同意天鼎公司转让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核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核电公司)34%股权于鸿鼎公司。批复作出后,鸿鼎公司及其控制的核电公司虽然没有及时办理有关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但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并未作出批复失效的结论,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批文失效,现已不具备股权过户条件”是错误的。2、按照现行规定,涉案股权转让可以直接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2016年10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公告(2016年第22号),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核电公司不属...(本文书还有60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