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朱**与被告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朱**及其委托代理人巴**,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封**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朱**诉称,1984年3月14日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兆通镇东兆通村委会按照当时户口在本村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对各家各户进行了自留地分配。我们家当时有四口人,包括我们俩和张**的父亲张**、母亲刘*,四口人共分了3.8亩自留地。我们名下分得2亩自留地。1994年,我们和被告通过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被告张**自愿租种我们名下的2亩自留地,在租种期间,双方互不找对,期限不定。我们可随时收回,被告无条件返还。自此,我们就将2亩自留地交给了被告租种。2010年,我们找到被告,要求把租种给其租种的2亩...(本文书还有1780字未显示)